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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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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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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一)省社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针对全省系统或省社直属单位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的、涉及系统或省社直属单位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办法”“意见”“通知”等名称。

(二)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信访个案答复等文件,不纳入审核范围。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

(一)省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事项由政策研究室统筹办理。

(二)由省社负责起草、以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领导小组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其它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由政策研究室负责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进入公文审核程序时,在备注栏或专项栏提出提请合法性审核建议,或由办公室会同政策研究室认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核的意见。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核的,在完成公文审核程序后再进入合法性审核程序。

(二)规范性文件提交社务会、党组会审议时,应将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效期、施行日期等)、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作为会议材料。

(三)有关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重点

(一)合法性审核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直属单位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省社权力或者减少省社法定职责的情形。

6.是否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处置

1.合法性审核过程中,政策研究室可以要求起草处(室)予以协助,或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2.起草处(室)不予协助或者逾期不补充的,政策研究室可以终止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

3.政策研究室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对审核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建议。

4.对于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处(室)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在提交会议审议时予以说明。

5.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设定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起草处(室)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印发或者修订后印发。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负责人承担法律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法律法规执行工作。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带头学习法规、遵守法规、用好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助手作用,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选齐配强专业审核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审核范围内的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社务会或党组会审议。

(四)对于审核范围内的文件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导致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监督

(一)省社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纳入省社机关绩效考核。

(二)政策研究室应与法律顾问和相关处室保持充分的沟通协调,确保合法性审核优质高效。

(三)办公室按照要求开展公文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备等工作。

(四)政策研究室及时收集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有关法律服务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2号)要求,省社出台党内规范性文件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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